被告人蔣**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均不持異議。被告人蔣**的辯護人提出以下辯護意見:被告人蔣**的行為應認定構成介紹賣淫罪。1.被告人蔣**在犯罪的主觀故意方面系為賣淫女尋找、介紹嫖娼人員賺取介紹費;2.被告人蔣**在客觀表現方面系在賣淫女與嫖娼人員之間進行引見、撮合,促進賣淫嫖娼活動的進行;3.被告人蔣**系從中賺取介紹費;4.被告人蔣**等人并未控制多人進行賣淫活動,其與賣淫女之間未形成管理與被管理、領導與服從的關系;5.從犯罪窩點發展、形成上,該窩點并非蔣**等人建立的,而是賣淫女自發通過“一傳一、二傳四”發展壯大的;6.從賣淫的服務標準上,各賣淫女并未有統一的服務標準,被告人蔣**亦未要求賣淫女統一著裝、設備、套話、服務內容等,其服務標準均由賣淫女自行確定;7.從收費標準及分配上,被告人蔣**等人均系賺取介紹費;8.陳**、胡*的行為應認定構成容留賣淫罪;9.被告人蔣**的工作內容與其他共犯一致,在此次共同犯罪中并非起主要作用。綜上,請求對被告人蔣**以介紹賣淫定罪量刑并從輕處罰。
被告人劉**對...(本文書還有3244字未顯示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