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審法院認定事實:****年**月14日,案外人徐立海駕駛魯g9××××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發生交通事故,致魯g9××××號重型半掛牽引車損壞。魯g9××××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的所有人為付**。后車輛被送至遠捷公司進行修理,車輛修好后,付**將車輛開走。****年**月8日,付**支付遠捷公司修車費30000元。****年**月13日,遠捷公司(乙方)與付**(甲方)簽訂協議書一份,經甲、乙雙方協商,就付**名下的魯g9××××號車輛的保險賠償事宜達成如下協議:一、事實情況1、魯g9××××的登記車主為付**,實際車主為付**和龐軍國。2、魯g9××××車輛于****年**月14日在射陽縣發生交通事故,造成車輛受損,該車由乙方進行修理且已修理完畢。3、魯g9××××車輛在人保濰坊分公司投保車損險,保險金額為220800元,保險期間為****年**月1日至****年**月30日。4、修理完畢后甲方支付維修費30000元,其余修理費等費用未支付。二、協議事項1、甲方同意乙方以付**名義提起保險合同訴訟,以向...(本文書還有1369字未顯示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