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審法院認定事實:2018年的一天,在王*的要求下,李*向王*出具有三份借條,內容分別為:“欠條本人李*(身份證號碼:4127261993********)因做生意急需資金周轉,現向王*借款人民幣現金(大寫)叁萬元整,(小寫)30000元。如不按期歸還,愿每天承擔借款總金額2%的違約金。如本人不按期履行借款合同,導致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訴,出借人由此所產生的交通費、律師費、公訴費等一切費用由借款人承擔。借款人:李*****年**月10日”;內容分別為:“欠條本人李*(身份證號碼:4127261993********)因做生意急需資金周轉,現向王*借款人民幣現金(大寫)叁萬伍,(小寫)35000元。如不按期歸還,愿每天承擔借款總金額2%的違約金。如本人不按期履行借款合同,導致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訴,...(本文書還有1765字未顯示)